*7条
1、协会在海关当局对本公约*6条*1款中所指的款项提出索赔之日起的6个月期限内,有权按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提出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
2、如上述证据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提出,协会应立即缴纳抵押款或暂付税款。此项抵押款或暂付税款应从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作为已付讫的税款。在此期间,协会仍可提供前款所指的据以便收回其抵押款或暂付款。
3、在法规中无暂付税款或抵押款规定的国家,按上款所附的款项应认为是已付讫,但如从付款之日起的3个月内,协会能提出本条*1款所指的证据,其所付款项应准退还。
*8条
1、ATA单册项下货物复出口的据应当是货物暂准进口国海关签注完整的复出口明。
2、货物在复出口时,未按本条*1款规定签注,如能出示下列明,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即使在单证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复出口据接受:
(1)另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在ATA单证册内进口或复进口存根上的签注,或者该海关当局根据其留存的ATA单册的进口或复出口凭出具的明,但上述的进口或复进口签注必须发生在拟予明的复出口以后。
(2)其他任何表明货物已离开该国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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